一、非婚生子女如何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
非婚生子女确认与亲生父母存在亲子关系可通过DNA鉴定就可以确定子女的生物学父亲。但是,经常会遇到一方否认亲子关系,又不配合做鉴定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的话,通常的做法是适用推定原则:
A、同居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与女方同居的男子即为非婚生子女的父亲;
B、受孕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和在子女出生时与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不同,推定出生时与母亲同居的男子为子女的父亲。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提供其与另一方有亲密关系的证据、《医学出生证明》等证据,如果男方否认与女方具有同居关系或者性关系,但是对出具身份证原件办理出生证明等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话,又没有其他证据反驳女方主张,又无故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就应该推定男方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二、非婚生子女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婚姻之外与他人生育的孩子往往都是在社会中受到歧视的,国家为了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就赋予了他们平等的父母抚养的权利,但是非婚生的子女在确认亲子关系的时候往往会存在很多的质疑,此时只需要进行生物的鉴定技术就可以得出结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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