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行考虑:
1、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
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
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尽量“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表决”,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
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等,程序非常麻烦。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质押、信托、融资贷款,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一、个人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优势为:
(1)程序简便,不需额外设立持股平台。
(2)激励效果明显,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体现更强的归属感。
(3)税负压力小,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直接持股的劣势为:
(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排。
(2)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受限,有限公司直接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
(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激励对象新增或退出涉及变更登记,需要履行股东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如公司存在外部投资人,会增加外部沟通成本。
通过持股平台的主要优势是:
(1)利于遵守《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工商登记时不穿透计算,此时每一个持股平台按照一名股东计算;
(2)利于降低税率,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制定了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3)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时,仅需在持股平台内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持股平台又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
(1)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更有利于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与出资金额无关。而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出资确定股权比例,需要补充AB股制度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才能保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2)通过有限公司形式面临双重征税负担,需要先缴纳企业所得税,激励对象取得分红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1],不存在双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在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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