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担保条即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公积金贷款抵押担保条件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时,在提供所购住房做财产抵押的同时,还应向管理中心提供第三方对该笔贷款做全程担保。
第三方担保人应该满足以下条件,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工作稳定且月收入大于借款人月还款额的2倍;担保期限为贷款年限且到期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条件。
如果不能提供担保人,也可以使用财产抵押的方式,但是抵押物的价值应该大于或者等于贷款金额,抵押人可以是贷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以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应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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