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提供材料、受理时限
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并按规定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统筹部分以本单位上月全部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
职工以本人上月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得低于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3%,其中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
缴费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费后,持《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失业保险手册到失业保险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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