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和公民个人,有各种方式和途径。社会监督是指社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以法律、社会和职业道德为准绳,对执政党和政府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主要包括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是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政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大众传媒等社会力量,是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体现。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哪些社会监督有效
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是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因此,对于消费者协会的监督是有效的,这对于我们每个消费者来说都是比较重要的一点。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大家还需要知道消费者协会的一些职责,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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