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交强险保单尚未生效,即可办理退保。一般情况下,交强险不可以退保,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交强险失效商业险有效的情况
1、发生不涉及人员伤害的双方责任事故,在定损的金额内,减去交强险的保障额度2000元后,按承担责任比例由车辆商业险赔付;
2、发生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责任事故,交强险失效的一方,自负;另一方由交强险赔偿,该类型问题适用于简易交通事故的快捷程序,即“互碰自赔”。
实务操作中,如果一方负全责,同时交强险失效,又没有商业险,这种情况,负全责的一方,承担全部费用;
3、假如发生涉及到人员伤害或者身故的重大交通事故,同时交强险处于失效状态,在保险赔付时,减去交强险保险责任内的保障额度:治疗费10000元、身故110000元后,剩余部分由商业险按照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赔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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