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7年,男子吴某某就因盗窃获刑15年,8年后被假释,很快又因盗窃入狱两年,没想到刚出狱,又开始盗窃。最终,该男子犯盗窃罪三进宫。
2009年2月至2014年2月间,吴某某与韩某某、李某(均已判刑)一起,先后在AA庄区BB屯镇、CC区DD镇、EE区FF镇等地,采取撬门别锁手段,单独或共同盗窃作案8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2614元。2011年底,吴某某和李某、韩某一起,在CC区DD镇石庙村移动公司通讯基站,共同盗窃作案一次,窃得该基站内后备电源蓄电池24块,价值人民币13164元。在2013年8月份,吴某某在EE区FF镇樊庄村,窃三轮摩托车一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同时,吴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吴某某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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