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22年,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将逐步实行零关税,这意味着作为贸易保护的主要手段之一的关税措施将在绝大多数国家之间寿终正寝。同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数量限制等也将显著缩减。在这种趋势下,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更为隐蔽的非关税措施正在悄然兴起,本文所论及的知识产权壁垒,正是其中之一。它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合法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知识产权壁垒对自由贸易产生的影响愈益严重。
一、知识产权壁垒的特点
(一)与知识产权法的密切关联性
一般来说,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通常都采用行政手段,与一国的相关立法关系不大。而且进口国国内的立法状况,并不直接影响某种非关税壁垒的采用与实施,譬如,假定某国尚未颁布环境保护法,但该国海关仍然可以以环境保护为由,建立“绿色壁垒”,限制某些不符合环境要求的产品进口。知识产权壁垒则必须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未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不存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客体,自然无从建立起知识产权壁垒。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直接影响知识产权壁垒的实施。这里所言立法的差异是指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在法律体现中态度的差异。目前,世界各国对待“平行进口”问题,大体上可归纳为4种不同的立场。现以商标权领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为例子以说明。
(1)认为平行进口违法。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国家是韩国、挪威和法国。这些国家的立法支持商标权的“一次用尽原则”,具有地域性限制特征。
(2)认为平行进口合法。持这种观点的代表性国家是英国。根据英国商标法的规定,带有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
(3)认为平行进口合法,但附有条件。日本国商标法允许平行进口,但附有条件:即当在日本的商标权人或商标专用使用权人与在外国的商标权人在经济与法律上不是同一人时,或当产品质量木同时,不能允许平行进口;德国也承认平行进口为合法,但禁止国外与本国商品不同质但同商标的商品平行进口。
(4)认为平行进口违法,但有例外。美国《正宗商品排外法》规定:任何贴有美国公民、公司商标的外国商品,无论是否正宗,进入美国市场均为违法,除非经美国商标权人书面同意。同时,美国《海关条例》又进一步规定,如果外国商品的商标和美国的商标为同一自然人或法人所拥有,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子公司或系子、母公司关系,则贴有该商标的商品的平行进口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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