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清算档案在哪存放
对于破产的企业,要看自己的人事档案的去处的话,要看自己的单位有没有办理有关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公司或者单位与相关的劳动保护部门签订有关的托管协议,所以,人事档案应该是在劳动局进行保存的。
另外,我们还要看企业的性质,来判断自己档案的归属。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话,在以前没有强制性缴纳有关的社保,所以,这些企业可能就没有档案,没有档案的话,也就没有档案的去处了。如果工作单位是事业单位或者是国企的话,才会有个人的人事的档案。如果破产,档案将由劳动保障局进行管理。
二、合伙人想撤资怎么清算
合伙人撤资如何清算,首先应该根据双方间的合伙协议来处理。如果合伙协议中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应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处理。原则上可以将对方的出资退回,并参照双方所约定的盈利分配比例来对合伙期间的盈利或亏损进行分割。
三、合伙人退伙的清算程序
退伙的,需要由合伙人对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伙相应的份额。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一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n(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n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n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全文9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