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偏差:界限辨析
时间:2023-07-20 10:42:45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法搜查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界限:一、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二、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三、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搜查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搜查罪是指,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如果出现以下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侦查:第一、采用恶劣手段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第二、该行为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严重损坏财物;第三、司法工作人员明知和犯罪无关,仍然对人身或场所进行非法搜查;第四、非法搜查三次或三户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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