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门针对妨碍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进行别设置了相应的条文。其中,适用于本文案例的法律是刑法第260条。该条第一项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第二项规定:犯前款罪,受害者受重伤死亡,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项规定:第一项罪行,告诉我们才处理。这条规定的是虐待罪。虐待罪的犯罪对象是共同生活的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谐的性行为是夫妻生理和精神上的喜悦,丈夫对妻子的强制性行为是妻子肉体和精神的折磨和破坏,这符合虐待犯罪的客观特征。只有虐待罪的成立需要情节不好的要求,丈夫用暴力手段强迫妻子,使肉体和精神显示出巨大的痛苦,就属于情节不好的范畴。构成要件齐全,可认定虐待罪。
丈夫在婚内强奸妻子,构成不构成强奸罪
丈夫在婚内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
婚内强奸行为只要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就属于强奸罪,但是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关系,法官在量刑时可能会有所考虑,但是不能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强奸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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