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
符合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
失 业 保 险 金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什 么 ?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为帮助失业人群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
1.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2.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
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失业保险行政部门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综上所述,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包括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特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等。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需要注意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特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例如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失业保险行政部门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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