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
(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
(六)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双方应该通过协商,一起对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夫妻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得因任何原因而损害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利益,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这一原则,这个不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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