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监控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所在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2、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对有关材料认真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国家《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已取得国家其他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再进行产品质量考核,只对监控化学品管理要求部分进行考核);3、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的报告后,及时组织审核;4、经审核,凡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各项条件的由国务院化学工业部门颁发生产特别许可证书;5、经审核不符合生产监控化学品条件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再次提出申请,经审核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生产特别许可证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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