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法院的传票,张女士很茫然,自己与前夫已于2007年5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债务在谁的名下就由谁承担。怎么时隔两年,会有人将自己与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而且涉及的还是一笔8万元的巨额债务,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而前夫胡某一直未来应诉,但他却向法院出具了一份书面说明,本人向姚某借款之事,和我前妻毫不相干,此款属赌款,况且我连累她了,早就离婚了。这与原告姚某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前后矛盾。法院对案件进行梳理后,发现了几个疑点:其一,原告姚某陈述:他分别在2001年、2002年、2003年三次借款8万元给胡某。在开庭时姚某又陈述:我在2005年4月、5月之前不认识胡某。姚某提供的证人则陈述,他于2005年
4、5月份介绍胡某向姚某借款,而恰恰胡某因为聚众赌博、提供赌资,在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间被收容教养。显然姚某陈述的借款时间与其提供的证人陈述的借款时间相矛盾,与胡某被劳动教养的时间也相互矛盾。对此姚某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其二,对该款是否确实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姚某举证,只陈述胡某借款是家庭急用,未能说明具体用途,而胡某向法庭书面表示认为该借款是赌债。其三,姚某向法庭陈述其与胡某是一般朋友,在胡某第一次借款未归还的情况下,连续两次借钱给胡某,也不合常理。其四,胡某于2006年12月书写借条,于2007年5月与张女士协议离婚,可以看出借条形成时间正是夫妻关系恶化期间。
滨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之后,认为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其次是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中姚某未举证证明该8万元借款符合前述情形,而胡某认为该8万元借款系赌债,张女士为不知道。故不能认定该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由胡某一人归还8万元借款,驳回姚某对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离婚律师表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以上7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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