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标准下如何认定非法放贷罪
时间:2023-06-30 21:13:56 3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目前法律没有非法放贷罪,通常指的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标准如下: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具体情况如下:

(1)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2)违法发放贷款500万元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放贷罪处罚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一般要根据贷款的数额确定,要被处以拘役以及罚款。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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