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判处离婚,所依据的是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所以在受理离婚诉讼时,需要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入诉讼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时,法院才会判处离婚,至于不满意财产分割可以对此部分内容进行上诉,不会因为不满意财产分割,导致法院不判处双方当事人离婚的情况出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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