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法律上怎么操作
时间:2023-07-28 15:04:20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我国关于关联企业的规定有: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企业生产经营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其他。

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正确途径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度从来都要把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为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其账户、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全无独立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独立主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独立经营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民商事流转秩序,将各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

其次,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助于简化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关联企业破产比一般企业破产复杂得多,无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如适用传统个别破产清算原则,不但不能公正保护债权人,而且其清算程序极其复杂、繁琐,必然造成清算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破产成本巨大。相反,如果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则既不需要作勉为其难且意义不大的资产归属划分,也不需要对企业间债权交叉保证等事项作效力与受偿余额等问题认定,所有破产清算程序都得到极大简化与方便,既保证了程序与实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又具有极强的经济性,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能。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相关用语的含义,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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