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申请解除对特定财产的冻结措施,可向相应法院提交申请材料。
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法院会及时解除相关冻结措施。
若仍未得到有效处理,请您注意向法院进行投诉或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时,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将该裁定书送达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
(1)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案外人所有;
(2)申请执行人已撤回执行申请或主动放弃其享有的债权;
(3)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因拍卖或变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又均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
(4)债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5)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
(6)人民法院认为存在其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
对于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在解除时应向相关登记机关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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