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到损害时,应当赔偿相关的车辆维修费、车上所载财物的损失、必要的车辆救援费用,同时也要承担由于车辆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适当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开支。
当车辆无法得以修复的情况下,还需赔偿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购买一辆与其所损毁的车辆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支付的重置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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