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车辆分割应依据哪些标准进行
时间:2023-10-15 13:44:47 44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夫妻离婚时车辆分割应依据哪些标准进行

夫妻离婚时车辆分割应依据的标准进行是:车辆离婚时的分割,如果该车辆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各自所有,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1.如果车辆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的,且该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则该车辆属于其个人财产。

2.如果车辆是夫妻一方用个人积蓄购买的,车辆登记在配偶名下,该车辆视为对配偶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

3.如果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入车辆的。无论车辆登记在夫或妻的名下,都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变卖折价分割(一般可根据实物的市场价格或相关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或者是实物直接归属某一方,再由归属方对对方进行经济补偿等。

二、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的程序有哪些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公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准备好相关材料。一般双方签约日期空缺,公证员审核修改协议后,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2.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3.公证申请受理公证员后,公证员对离婚财产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的合同是否被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公证员的问题,公证员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的法律义务和后果。当事人应当配合公证员完成公证接待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可以撤诉吗

起诉之后可以撤诉,在案件受理后随时可以申请撤诉,但是最晚要在判决做出之前,如果判决已经做出的,则不能申请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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