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的两家商店关系不好,其中一家以另一家商店越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原告诉称,2005年以来,被告租用相邻商铺时,擅自在两中心交界处设置商铺招牌,占地面积0.825平方米,多次协商未果,遂参与诉讼。
作为被告的律师,经过现场调查和相关调查,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真实。被告的房东证实,原告从未找到他要求撤销店铺的店铺所在地。最近一次接触是在起诉前三个月。在被告出租之前,商店的位置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没有证据表明被告未经允许开设了一家商店。但是,原告提出的墙面广告损失索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官经过两次开庭和现场检查,认为被告不构成侵权,同意被告拆除部分跨境店铺招牌,驳回原告的其他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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