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协商决定离婚之后,关于共同的贷款事宜仍然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您需要知道的是,此项共同贷款被视为夫妻共同负债,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就此做出相关规定。
然而,尽管双方可以这样约定,但此种规定对于债权方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债权方仍然有权利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外,我们在此向您特别强调:
如果一方在结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而婚后则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将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
若在离婚时,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不动产进行裁决,裁定该不动产归属权属于产权登记一方。
同时,尚未偿还的贷款也将被认定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我们要提醒您的是,在双方婚后共同还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离婚时,应当由产权登记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适当的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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