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情况属实,亦即陪嫁之金钱系婚姻缔结之前女方所得的馈赠,那么此类资产应当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在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女方有权要求予以归还;
然而若该笔钱财为缔结婚姻之后获得的赠与,则应归属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这样的情况下,当面临离婚官司之时,女方仅能索回部分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赠与者事先明确声明武器仅赠与女方一人,那这些财物亦应相应地成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便有权利在离婚之际全额追回这些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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