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权力机构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至少由3人组成,其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清算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
在实务中,为了节省时间及简化手续,企业权利机构可以预先确定清算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并在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提前终止企业和进行清算的申请时,将清算委员会成员名单一并附于申请书中,以便原审批机构同时进行审批。
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应当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
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报告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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