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骗他人骗取他人拾捡的遗失物
刘某携带用报纸包裹的5万元不慎丢失在公路上。陈某驾驶拖拉机从此路过,发现位于公路另一侧且已经散开的报纸里有人民币,即减速停车,准备捡拾。拖拉机靠边停下时,已超过报纸包10米左右。这时,付某驾驶一辆三轮车驶来,恰好也发现了该报纸里的钱,并立即停车捡拾。陈某从拖拉机上跳下,见此情景赶忙向付某跑来,喊道:“那是我(丢)的钱!”付回答说:“你(丢)的钱我给你拾呢!”对话间,陈已跑到付跟前,一把从付手中将其拾起来的钱全部夺走,随即弃车离开现场。此情形引起了附近目睹的姜某的猜疑,遂向公安部门报案,陈某由此案发。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根据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定性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失主尚未追讨,陈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尚不明确,陈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应按民法的不当得利处理;观点二,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管理人付某手中5万元钱抢走,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观点三,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陈某虚构自己是失主的事实,使付某自愿将财物交给自己构成诈骗罪(周*舜、李*东文观点);观点四,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法律特征。
本文认,陈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携带用报纸包裹的5万元不慎丢失在公路上,陈某的行为就是将他人的遗忘物(遗失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林*通认为陈某得到钱后未表现为“拒不交还”,这是欠妥的,由“陈跑到付跟前,一把从付手中将其拾起来的钱全部夺走,随即弃车离开现场”来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交还的目的已暴露无遗。周*舜、李*东关于“该5万元属于遗失物而非遗忘物”的观点也是不妥的,笔者认为,在刑法上不应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对遗忘物不能完全做字面意思的理解,刑法上的遗忘物概念应包括遗失物;事实上,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是相当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即使可以明确区分,从实质上说,对侵占遗失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用刑法进行规制的必要。
从陈某的行为来看,一是欺骗了付某,二是非法占有了刘某丢失的钱,但前一个行为由于付某不认定自己是管理人而不起决定作用,后一个行为才是决定本案性质的关键。陈某不仅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跑到付跟前,一把从付手中将其拾起来的钱全部夺走,随即弃车离开现场),客观上也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将刘某不慎丢失在公路上的5万元钱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而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以侵占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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