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收到了来自南湖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2014]嘉南行初字第15号),就原告诉我局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行政处罚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我局应诉的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以我局胜诉而告终。
此前,本案已走过了一系列法律程序。今年2月,当事人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申请,我局及时组织召开听证会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建议按原处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月,我局按原处罚建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月,当事人不服我局处罚决定,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7月,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我局处罚决定;同月,当事人以嘉兴市农业经济局为被告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9月,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局法人代表葛永元亲自出庭应诉。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混淆了市政府推行的渔民上岸工作与本案的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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