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八岁以下者被视为并无合法民事行为能力之人,他们在此情况下进行游戏充值活动属于无效行为,家长有权向相关游戏平台提出退款要求。
然而,倘若孩子已超过八岁,那么他/她将被视为具有受限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在这种情形之下,家长可从宽允许其参与游戏充值活动,但是如需进行较大额度的充值操作时,必须经过家长的明确许可或者在家长知晓并同意之后方能产生法律效应;若家长对此表示反对或不给予肯定答复,则此类充值活动自然被判定为无效行为,家长仍有权利向游戏平台索取已充值金额的全额退还。
此外,如家长对子女进行游戏充值一事确实不知晓内情,则需要出具详细证据来证明该游戏账号是由未成年人实际操作注册或者使用的。
最终,我们还应结合使用该游戏账号的具体时间点是否与未成年人的课余闲暇时间相符合,以及其他一些微妙细节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判断。
网络游戏企业也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各类付费服务。
同时,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年满八岁的玩家提供任何游戏付费服务。
《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
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
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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