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报销条件]
1、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不能记帐的,需就诊医院开具证明;
2、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损坏不能记帐的,需就诊医院开具证明;
3、因急、危重病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
4、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社保机构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
5、因在市外出差、探亲、休假、学习期间患急病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含本市户籍参保人在市外分娩的);
6、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的;
7、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
[需提供的资料]
1、原始收费收据;
2、费用明细清单;
3、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疾病诊断证明书;
5、《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注:被长期派驻市外工作或者退休后在市外定居时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办理报销时,除应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事先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2、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诊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
[审核报销程序]
1、参保人到医疗保险窗口提交报销材料;
2、材料不齐全的,社保机构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
3、不符合条件的,社保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4、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窗口对报销材料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报销时间]
1、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费用之日(住院的以出院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向市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个人帐户不足以支付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超额的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在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10%以上的,参保人应于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前)到医疗保险窗口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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