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的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以下各类财富,皆可视为双方共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以及其他形式的劳务报酬;
(2)通过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部分;
(4)遗产或他人赠与的财产,但需注意,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属某一方的部分则不在此列;
(5)如果一方用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并获得了相应的回报;
(6)无论男女双方真实地或是应该有机会获取的住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
(7)包括男女双方真实地或是应该有机会获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金等数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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