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办理诈骗类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若干关键性问题解释》所明确的规范,对于诈骗类公私财产的价值在人民币3000元到10,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以及500,000元以上者,应相应地被认定为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中的“涉嫌犯罪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数额巨大”和“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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