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在债权人自愿宣告解除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解除使得原有的债务合约的权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终止。
免除,作为一种民法上的法律行为,特指债权人为放弃自身利益而对债权人的债务予以免除,从而使原有的债务契约关系及其附属的各种债务关系得以消除。
具体而言,1)免除以无因性为其显著特征,无论债权人作出免除决策的理由为何,如赠与、和解等,以及这些因素能否被证实成立与否,均不妨碍免除行为本身的有效性;
2)免除之行为为无偿性质的,当债权人选择对其发放的贷款进行免除时,其实践意味着债权人主动放弃了自身合法的权益,同时也不再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偿还义务,因而,债务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补偿性的代价;
3)免除行为并不必然要求具有特殊的形式,无论是通过口头表述还是书面申明的方式,亦或是以明确表明或者默示确认等方式,均可以达到取消债务的效果。
例如,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债务人传达其不再需要负担还款责任的意愿,这便是通过明示的方式实现了债务的免除。
此外,债权人对于所确认的债务超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且未提出主张,同样会产生债务免除的法律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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