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刑法对妨害清算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妨害清算罪一般是指,在进行财产等的清算时,公司或企业通过隐匿财产,通过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等手段,或者在还没有进行清偿债务前,擅自分配公司、企业财产,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被严重损害的行为。
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清算公司还是股东?
问: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主体是公司股东,《刑法》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还是清算公司?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据此可知,妨害清算罪是单位犯罪,犯罪主体是清算公司,而不是清算主体,即公司股东,但处罚个人,不处罚单位。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只能通过法院判决责令股东承担清算义务,股东拒不履行时,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但不能直接以妨害清算罪追究股东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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