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它是有限公司,有股东46位,注册资金242万。成立于1998年10月。
2:02年有一股东自然死亡,生前看病借公司4万元,同年7月在还欠款时在公司大股东(兼董事长)授意下,没经过股东会同意;在收款凭证上书写“退出股金”。然后直接扣除股本金;其家属与公司没签任何协议;也没有作资产评估;原股进原股出。
3:98年——04年工商备案还为原死亡股东。
4:工商备案材料中(股东大会决议文件显示——此死亡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给另外一股东)原死亡股东居然在04年2月底被人假冒签名同意此决定。同时显示参加此次会议的大部分股东也被人假冒签名。
5;该股权在04年3月初被公司一股东在工商办理变更。
6;06年4月该公司扩股,对该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后重组。原股2万,现为16万。不愿再入股以现股本金为转让底线。7;问:怎样认定此股权?能否对02年7月前的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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