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及细则,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进行婚内财富分割:
第一,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双方在对婚后共同财产的享有和支配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第二,充分尊重家庭成员特别是子女以及女性的权益,确保在财富分割过程中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
这其中,针对女性的权益保障已经在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她们在财富分割中的份额往往会略高于男性;
第三,公平合理考虑无过失方的忧虑和诉求。
若男方存在诸如婚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道德败坏行为,导致离婚,那么女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同时,若存在确凿证据证明女方在婚内有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将会被视为婚姻破裂的主要过错方,财产分割时应着重倾向于未犯错的男方。
此外,我们必须明确,无论是在离婚诉讼开始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个人婚前资产,均不适用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事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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