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定为逃逸行为
时间:2023-08-16 20:04:52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追究法律责任的,交警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对交通肇事的行为进行认定,具体情况下可以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合法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怎么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首先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逃逸行为、然后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是故意逃跑。具体可以结合以下要素确定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1、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以行为人有逃跑行为

(1)交通肇事案件的行为人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时,为逃避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使自己的人身不受被害人及其亲属、群众、事故处理人员控制而离开。

(2)“逃跑”的时间、地点条件

为在事故发生后的当时至行为人被事故处理机关关押或押解途中前的这段时间,行为人逃跑的,可能构成肇事逃逸。在被关押或押解途中脱逃的,属脱逃罪。

逃跑的地点,并不限于当场。行为人在被事故处理机关带去谈话尚未采取关押措施时,乘人不备逃跑,也属于肇事逃逸。

2、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

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亦不能认定有“逃逸”行为。换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观评价色彩的。

3、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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