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前提及其特点:
时间:2023-08-17 09:40:18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从性质上讲,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撤销权的上位概念,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下位概念。“形成权者,依权利者一方之意思表示,

得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也。”“撤销权,谓依自己之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之权利,即为形成权之一种。”

(2)享有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正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者说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其才会被赋予合同的撤销权。

(3)撤销权诉的前提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撤销权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当然地,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之行使前提。也就是说,撤销权是附随于合同而产生的,是基于可撤销合同所产生的从权利。在合同未被撤销之前,撤销权是存在的,当主合同根本未成立或者已被撤销,也就不会存在撤销权。

(4)撤销权是一种专属权利。撤销权是专属于合同中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可撤销合同之利益受损人,而不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此外,撤销权不能转让,只能是属于合同当事人自己,而不能由他人行使或者转让给他人,但因合同权利之整体转让除外。

(5)撤销权受期限限制。因可撤销合同往往只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如果该当事人自愿接受合同,自愿放弃行使撤销权,抑或长期不主张,法律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否则在合同生效后很长时间再提出撤销,就会不利于合同的效力确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故而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法律期限里行使,经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即告消灭。

(6)撤销权的内容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可撤销合同亦称之为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在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中,法律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以请求变更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可见,变更权与撤销权关系十分密切。当然,变更权与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存在一定的差别,撤销权使合同完全失去效力,而变更权则只是使合同部分的失去效力。那么撤销权是否包括变更权呢?从我国民法典之立法取向以及鼓励交易,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观之,撤销权的内容当然的包括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之诉怎么收取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花费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该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这里所说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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