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公司股东承担债务的情形
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公司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存在以下行为: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应当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现法定情形,公司应当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有以下过错,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借钱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和能力。所以说,如果公司法人与他人签订借贷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也由公司承担,股东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公司产生的债务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上面就是对于公司法人个人名义借款不还,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替他还这个问题的解答,可以看出,公司和公司法人以及股东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管是股东还是公司,都是没有必要帮公司法人还他以个人的名义去借的借款,股东只和公司的相关的款项由一定的法律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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