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医务室就医
参保大学生在校医务室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由医务室的医务人员确认其身份,在就医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先由大学生个人垫付,本人必须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待就医结束后,携带大学生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医疗费用票据、检验报告单等有效单据到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
2、转诊就医
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务室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由校医务室盖章同意后转往上级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转诊后15日内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收费明细及医务室开具的转诊单等有效单据及大学生医疗保险证,到校医务室医保办公室进行报销。自行到其他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3、异地就医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校医务室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参保大学生在异地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每年只报销一次,报销时间限定为次年9月1日-9月30日(异地报销时间单机版程序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已设定好,必须在规定时间报销,过后产生的损失由大学生个人承担。)异地报销需提高的资料:大学生医疗保险证、门诊病历、费用清单、检查检验报告单、门诊医疗费用票据、就诊医院的等级证明等。
江苏大学生医保政策
江苏大学生医保政策具体如下:
1、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校内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校外300元起付标准;报销比例:
(1)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40%;
(2)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50%;
(3)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70%。需要注意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2、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1)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2)住院起付标注至18万元之间报销比例:
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71%;
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为75%;
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80%。
3、18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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