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坐牢了欠信用卡的钱怎么办?
1、犯罪坐牢了欠信用卡的钱依旧需要偿还
坐牢后信用卡存在欠款的,可以委托家人代为偿还欠款。信用卡欠款逾期不还的,会产生滞纳金,应尽快偿还。
2、在监狱服刑的公民若是信用卡没有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服刑人员的信用卡如果逾期了,可以联系发卡银行电话说明自己正在服刑的情况,然后申请停息挂账,待出狱后,再针对欠款进行还款即可。毕竟事出有因,银行自然会酌情考虑,不会轻易拒绝。
(2、当然,如果刑期较长,那当事人也可以尝试找家人朋友帮忙还款,等之后自己出狱了再解决亲友的欠款问题就行(虽然欠款依然存在,但债权方不再是银行,而是亲友,如此更好商量还款时间,还不会因为逾期而产生利息)。
(3)而如果信用卡欠款金额较大,一时还不完的话,那还可以向发卡银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分期偿还欠款,让亲友定期大一笔钱进卡里用于信用卡还款。
(4)当然,如果当事人名下尚有一定资产,那绑定个人银行卡进行还款即可。钱不够的话,还可以选择售卖、过户资产,找亲友帮忙用所得资金来还信用卡。
3、信用卡诈骗罪认定金额一般不包括利息。
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利息损失是银行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其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和调整的范围,要求行为人向银行偿还利息属于民事补偿,并非刑事惩罚,因此利息不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也达到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
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
(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1、冒用他人信用卡不一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
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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