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劳动者最多可享受长达24个月的失业救济金。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金额并不等同于劳动者可累积至180个月(即15年)的失业保障权益。事实上,失业救济金的领用时限与个人缴费年限息息相关。当累计缴费时间达到1年但未超过5年之时,失业救济金的领用期最大设定为12个月;倘若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到10年间,那么该阶段内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最长可达18个月;
然而若累计缴费时间已超过10年,那么相应的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则为24个月。
同时,领用失业救济金亦有所需满足的条件约束。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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