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哪些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要求权利有:
1.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2.介入权;
3.提存权;
4.留置权。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三、行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行纪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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