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产时若发生逾期交付现象,通常并不涉及到法律层面上的违法行为,但此举仍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
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当买受方向出卖方提出催告后,如果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收楼,那么买受方有权要求出卖方对逾期时段内的损失进行赔偿;若经过催告,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期收到房屋且出卖方未提供恰当的解释和理由,则买受方可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由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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