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拥有中国的埋藏物
时间:2023-05-02 18:53:37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埋藏物的定义应当是具有特殊价值的贵重物品,但目前德国、法国、日本等国的民法对贵重物品的界定并不局限。根据前苏联民法,贵重物品是必须的。他把宝石、珍珠、金银、货币、贵金属、苏联和外国的货币视为贵重物品。我国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指地下的东西和有价值的东西如**宝。关于埋藏物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发现人取得所有权;或者埋藏物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所有权的一半归发现人,一半归土地所有者。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民法都采纳了这一规定。

为发现地土地或动产的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权要求同等报酬,这是《瑞士民法典》规定的。

归国家所有,国家奖励发现者。中国和前苏联都采用了这一规则。埋藏物的发现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发现人。埋藏物的特征是发现埋藏物的条件之一。所谓埋藏物的发现,是指埋藏在其他物体中的、所有人不明的动产。一般认为,埋藏物有三个特点:一是应当是动产。埋藏物仅限于动产,如宝藏、珍稀古董等,古房屋或城市因地震、火山、泥石流等事件被埋在地下,成为土地的一部分,不构成埋藏物。其次,埋藏物应该是埋藏物。所谓埋葬,是指隐藏在其他事物中,从外面看不见的状态。一般来说,矿床是土地,但不一定局限于土地。建筑物或动产可以是押金。比如,古董书画可以藏在墙上,珠宝可以藏在电脑机箱里。至于安葬的原因,究竟是人为因素还是自然事件,不得而知。此外,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规定,埋藏物应当长期埋藏。我们认为,对埋藏物的鉴定应以其是否处于“埋藏”状态为依据,而埋藏时间的长短并不是决定性的。再者,如何识别“长”也相当困难,所以没有必要长时间埋藏埋藏器物。第三,埋藏物的主人不明。所谓“主人不明”,是指埋藏物不是无主物,而是不知道它属于谁。如果没有所有人,则适用无所有人优先购买规则;如果有明确所有人,则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不是埋藏物。至于如何判断“物主不明”,则应“认定物的性质、埋藏状态、埋藏日期等客观情况”,而不是以发现者的主观认识作为判断标准。

所有物品都属于人。正常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物品的主人是谁。我们应该保护我们的私人财产。钱可以存放在银行里,防止不法分子动脑筋。对于来历不明的物品,我们首先要弄清该物品的来历是否会影响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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