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不仅是技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技术合同之中的其他内容,也可以由合同双方协商后自行确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协商的时候需要避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出现,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一、建筑合同技术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与技术有密切联系,不同类型的技术合同有不同的技术内容。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成果,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技术行为,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兼具技术成果与技术行为的内容。
(二)技术合同履行环节多,履行期限长,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计算较为复杂,一些技术合同的风险性很强。
(三)技术合同的法律调整具有多样性。技术合同标的物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这些技术成果中许多是《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对象,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技术风险的承担、技术专利权的获得、技术产品的商业标记、技术的保密、技术的表现形式等,受《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法律的调整。
(四)当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应当是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技术人员。
(五)技术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技术合同交税方式有哪些
(一)直接申报:纳税人到纳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办理税款入库的方式。
(二)数据电文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将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通讯线路,经地税部门审查无误并调查银行存款有支付能力的,征收部门据此通知指定国库经收处填开“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从纳税人的“税款预储帐户”中划拨税款的申报纳税方式。
(三)邮寄申报: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自行计算应纳税款,然后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用的地方税务机关发放的专用信封邮寄到税务机关指定部门,然后通过邮汇或者电汇方式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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