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借款凭证的诉讼时效超出法律规定期限时,若当事人启动新诉讼程序,法庭应予以正式受理。
然而,必须要明确的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在执行效力上已经灭失,但并不影响债权人继续要求收款与保留义务的行使权。
法庭在收到此类案件之后,若另一当事人对已过时效性提出抗辩,而且可以证实其间并无法律所许可的延展、终止或暂停情况存在,那么法庭将依法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若是另一方当事人未曾就此争议提起任何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则相当于自动选择放弃了该项权利,而法庭亦不能依据职权主动援引诉讼时效予以判决,相反,应予以统一受理,并在法律框架内支持其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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