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婚姻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法定的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一、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还能撤诉吗?
撤诉,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在判决宣告前,全部放弃自己诉讼请求的行为。
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该项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可以撤诉。但是原告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甲非法将一块金锭卖给乙,乙取货后,未支付价款,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付款。甲起诉后,乙支付了价款,甲遂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对于甲撤诉的申请应当驳回,并应当依法判决没收金锭和价款。因甲与乙买卖金锭,违反了国家关于限制金银流通的法律规定。
原告的撤诉有两种情况:一是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原告还可以起诉,要求通过司法程序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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