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后能否强制执行?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诉前、诉讼中、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中自动转入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等待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第一次登记等待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动生效。二是被告人在数日内告知强制执行没有具体期限。一般15天内验收。
申请执行后,执行局将向您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然后根据法院执行情况通知您。区分以下情况:
1。如果法院找到了财产,它会告诉它去拿。
2。如果法院没有找到财产,将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3。如果法院找不到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将终止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执行结果作出书面答复;三十日内未执行完毕的,还应当向受委托人民法院发出执行情况通知书。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责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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