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身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顿而无法负担借款,又无稳定收入来源,并且已然丧失了劳动能力,那么,人民法院可决定终止对该项名下的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表明,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借贷人有可能无法通过坐牢来清偿所负欠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借贷人能够逃脱其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仅仅是在法定制度及程序层面上,他们可能无法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来实现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能否以坐牢代替偿还债务,将视具体情境,诸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而定。
具体到实践操作环节,人民法院将会根据上述具体情形做出相应的裁决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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