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酌定量刑情节如下:
1、案件原因;
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的谅解;
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调查。
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类:
一般情况除了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以外,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有以下几类:
(一)犯罪动机
动机是推动人们进行某种活动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实现。由于犯罪动机性质弱强直接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程度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有着重要意义。比如:报复杀人与一时义愤杀人案件,因生活困难而实施盗窃与以盗窃为生的案件,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的案件,因动机的不同主观恶意程度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别。
(二)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是否凶狠、是否残酷、是否使用暴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危害性。比如,抢劫公私财物就比抢夺公私财物危害性严重、杀人后碎尸就比一般故意杀人更为恶劣、妨害公务罪必须是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才能构成。所以,犯罪手段也是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中通过一定的方法实施的,虽然多数犯罪行为人实施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并不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但相同的犯罪,在不同的时间、地点,不同的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治安情况下,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有所不同。例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社会危害性要大,在预防控制突发性传染病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药要比平时生产销售伪劣药社会危害性要大。在社会治安不好的时期进行打、砸、抢、强奸等犯罪活动,在发生水灾、地震地区进行抢劫、盗窃活动,其社会危害都比较严重,都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四)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是决定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情况。例如,盗窃五百元与盗窃一万元,杀死一人与杀死数人,抢劫一百元与抢劫一万元其危害结果显然是不同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损害结果包括直接的,如开抢致人死亡。也包括间接的,如被他人致伤后在医生治疗中医生抢救不当导致死亡。包括有形的,如人员的伤亡财产的毁损具有直观性。也包括无形的,如对社会的危害和恶劣影响。通常所说的民愤,可视为对社会危害引起的反映,量刑时在法定幅度内都是酌定考虑的因素。
(五)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的人
有些犯罪因侵害的对象不同,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有一定差异,例如,故意伤害病人、残废人、未成年人、老人、怀孕妇女等弱者比伤害一般人严重。侵犯灾区救济款物比侵犯一般财产严重。再如某甲盗窃的是备用的枕木,某乙盗窃的是正在使用的枕木,那么前者构成盗窃,后者则构成破坏交通设备罪。犯罪对象对正确定罪量刑时也起举足轻重的作用。
(六)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主要是指同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的表现。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情节,对量刑有一定的影响。犯罪分子是一贯打架斗殴、违法乱纪、屡教不改,就应从重量刑,如果犯罪分子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较好,偶而失足犯罪,量刑时可从宽处理。
(七)犯罪后的态度
除法定情节外,犯罪后是否积极退赃、是否积极挽救受害人、是否主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是否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这些都表明犯罪分子的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如何?量刑时需加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七类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要全面考虑综合分析,不能只强调某一点。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地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的,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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